在法國,葡萄酒有著嚴格的等級劃分制度,除了AOC制度之外,還有一個針對酒莊的分級制度,根據酒莊的聲望、產品質量、歷史淵源和價格等等,將其進行分類,一開始的目的可能帶有商業性質,現在更多的是對酒莊質量的一種肯定。
最為人熟知的應該是1855年酒莊分級制度,即列級酒莊分級制(Grand Cru Classe或Classified Growths),Syndicat of Courtiers根據當時波爾多各個酒莊的聲望,和各酒莊葡萄酒的價格對波爾多地區的酒莊進行的分類,這個分級里面只包括梅道克地區的酒莊,唯一例外是格拉夫地區(Grave)的酒莊侯伯王(Chateau Haut-Brion),名列一等酒莊的行列。目前列級酒莊的數量已經從當初的58個增加到61個,其中1級5個,2級14個,3級14個,4級10個,5級18個,保持至今沒有變化。Grand Cru Classe又分為五個等級:
一級酒莊(First Growths, Premier Grand Cru Classe或Premiers Crus)
二級酒莊(Second Growths或Deuxiemes Crus)
三級酒莊(Third Growths或Troisiemes Crus)
四級酒莊(Fourth Growths或Quatriemes Crus)
五級酒莊(Fifth Growths或Cinquiemes Crus)
1932年由法國波爾多工商協會和農業委員會共同制定和實施的中級酒莊分級制(Crus Bourgeois),囊括了400多個生產質量高又中等價位葡萄酒的酒莊,這個級別的酒被認為是介乎于列級名莊與普通AOC酒之間的葡萄酒,所以有中產階級葡萄酒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