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正式生效
在實行 AVA 制度之前,美國的葡萄酒業沒有嚴格的規范標準,葡萄酒的標簽有關產地等內容標示混亂,消費者很難辨認和購買。負責管理釀酒業的美國酒類、煙草和武器管理局(現為美國聯邦酒精煙草稅務貿易局,簡稱 TTB)在借鑒原產地概念的基礎上,1978 年根據不同氣候和地理條件,制定了符合自身需求的美國法定葡萄種植區(American Viticultural Areas),這就是美國葡萄酒產業的AVA制度,并于1983年正式生效。
AVA并不是等級劃分
AVA制度和歐洲實行的葡萄酒產區分級制度相似,但也有區別。AVA產區是根據地理界線劃分的,每個AVA產區對于葡萄產量、品種、釀酒工藝等的要求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能夠在酒標上標明AVA的葡萄酒,其釀酒所用的葡萄需至少75%來自該產區,而加州等產區的要求更為嚴格,標注AVA的葡萄酒,其釀酒葡萄需100%來自該產區。
AVA產區范圍可以很小,也可以很大,從數百公頃到上百萬公頃不等。一些AVA包容在一個大范圍的AVA 之中,例如,加州AVA產區包含著名的納帕谷AVA產區、洛迪AVA產區和索諾瑪縣AVA產區等次AVA產區,而納帕谷AVA產區又包括盧瑟福(Rutherford)和鹿躍區(Stags Leap District)等AVA。AVA并不是等級劃分,只是對地理位置的劃分,為了將其區別于周圍產區。
成為AVA產區的規定條件
AVA 主要根據氣候、土質等地理特征來劃分全國的葡萄與葡萄酒產區。根據規定,定義一個 AVA 產區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有證據可以證明,所提出的新的AVA的名稱在本地或全國具有一定知名度;
有歷史或現實的證據可以證明,提出的邊界劃分方案符合情理;
有證據證明,該地區內有共同擁有的獨有氣候,土壤生長條件,海拔和/或其他物理特性。
對酒標的標注內容有以下要求:
(1)標產地:必須是 85% 及以上的葡萄來自該產地;
(2)標品種:必須是 75% 及以上該葡萄品種釀造;
(3)標單一葡萄園:必須是 95% 的釀酒葡萄來自該葡萄園;
(4)標年份:必須是 95% 的釀酒葡萄產自該年份。